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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宁波大学委员会印发的《宁波大学二级学院党委会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会是落实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重要载体,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完善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分工。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分管干部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兼任执行院长的副书记的主持学院行政全面工作,分管人才工作;副书记分管学生工作、共青团工作;兼任纪委书记的副书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党委的有关精神,部署落实学校党委的工作安排;
(二)研究学院党委的年度计划、年度总结与重要工作安排,研究制定学院党建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研究涉及学院发展和师生利益的政策举措和工作方案,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四)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对学院教师和学生的思想动态进行研判;
(五)讨论确定下属党支部的设立、合并与撤销,批准下属党支部委员会或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任免,听取下属党支部书记的述职;
(六)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处级干部建议人选和后备干部推荐人选;
(七)审议批准下属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关于预备党员转正或延期转正的决议等;审议年度党员发展计划;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
(八)研究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
(九)研究学院统战工作;研究学院群团工作,听取学院分工会、分团委的工作汇报;
(十)研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交办的专项工作。
第五条 学院党委会由党委委员参加。学院党务秘书列席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学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在时,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
学院党委会超过半数人员与会方可开会。在讨论干部议题时,应有三会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一般为每月举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的议题,可以是党委书记提出,交由党委委员或相关人员准备相关书面材料;也可以是党委委员或内设机构负责人提出,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
对于涉及干部、人才、资金等方面议题,或拟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党委书记应在会前与执行院长进行沟通,党委书记和执行院长有初步共识后方可上会研究。
没有书面材料的议题、分管负责人没有初步意见的议题,不得上会讨论。除明确应由学院党委提出初步意见供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议题外,党委会不讨论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
第八条 学院党务秘书应在会前编印会议议程,准备好相关材料,提前一天将材料发送给与会人员。
第九条 审议议题时,应由分管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就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供会议决策,每位与会人员均可发表意见,主持人一般在最后发言总结。
主持人应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并保证与会人员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征得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或选举权。
与会人员应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发表意见,对自己不直接分管的工作也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条 会议进行表决或选举时,必须符合党章和党内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于重要事项的表决,应采用票决制。
第十一条 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拖延执行,会后不得发表违背集体决定的言论。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学院党务秘书拟写,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材料要确保完整,并按期归档。每次会议的材料应包括会议议程安排、提交讨论的书面材料、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根据会议决定制发的正式文件。学院党委会会议名称及纪要序号,均按年度排序。
为推进党务公开,学院党委会所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除保密事项或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应以各种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在党委书记的指导下,由学院党务秘书协调,交由相关党委委员或各内设机构、下属党支部落实。
学院党务秘书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并向党委书记汇报。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会议讨论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成员之间的分歧,不得对外泄露。
在评优评先、推荐干部时,若涉及本人及直系亲属时,必须回避,不参与审议及表决。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2020年第4次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中共全球最大的博彩平台-电竞博彩
委员会党委会实施细则(试行)》(人文党〔201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