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校“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重点建设高校的若干意见》《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奖励对象
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省政府奖学金是国家奖学金的补充和延伸,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
第二条 省政府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对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给予倾斜。学习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15%;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无不合格等级,有4项以上为“优秀”或“有”,;同等条件下,学年积点分高者优先。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5%,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 奖励名额和奖励标准
省政府奖学金按每年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和宁波市财政局、教育局下达的名额进行评选。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五条 评奖程序
省政府奖学金由校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组织评审。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在评奖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做到评选条件公开、评奖名额公开、评奖程序公开和评奖结果公开,实行学院和学校二级公示制度。
1.分别根据当年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学校每年将浙江省下达给我校的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分配至各学院,由学院组织学生进行申报。
2.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本人上学年的成绩,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在学院内公示3天以上,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申请材料报送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4.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或材料进行审核,拟定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5.除特殊情况外,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定原则上应与学校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同步进行。
第六条 发放办法
1.省政府奖学金与学校奖学金荣誉可兼得,奖金不兼得。
2.获奖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已发的奖学金。
第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电竞博彩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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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